5.压实建设全过程责任。各部门要督导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专篇;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按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提出的审查意见,涉及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措施;检测机构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技术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当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理;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时,应认真查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推进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验收结果实时纳入信息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6.探索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并将住宅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性能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开展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试点,引导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工程质量保险,逐步完善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配合)
7.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强化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主体责任,加强绿色建筑物业管理,保障绿色建筑运行满足要求;推广用能系统的智能管理,加强绿色建筑运行数据收集统计,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对能耗水平进行评估和调适。支持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先行开展建筑后评估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依职责分别牵头,省能源局配合)
(三)提高绿色建筑质量品质。
8.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一定区域内建设二星级及以上高等级绿色建筑。打造一批高等级的绿色建筑集聚区,促进绿色住区、社区、城区的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等级、规模化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