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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通知
【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10-21 | 626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绿色建筑全寿命期政策标准体系。

  1.建立配套文件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贯彻执行《条例》为抓手,制定绿色建筑管理配套政策,建立绿色建筑规划和建设、运行和改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等全寿命期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方主体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法治轨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2.完善技术标准体系。2021年,完成我省绿色建筑施工验收和检测标准的编制,实现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建设施工、验收管理全过程标准管控。2022年,完成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绿色建筑后评估等技术标准,以及农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的制修订,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计价依据体系建设,编制我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健全我省绿色建筑全寿命期技术标准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3.推动专项规划落地实施。编制发布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县(区、镇)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提出符合详细规划科学体系和逻辑的绿色建筑技术指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把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符合详细规划科学体系和逻辑的相关绿色建筑技术指标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依职责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实施绿色建筑全流程管理。

  4.强化立项用地阶段管控。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要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具规划意见时,应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应强化首要责任,在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依职责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