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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1-26 | 6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99.5%以上。全面推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落实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工作。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技术,引导新建建筑由以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发展方向转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细则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


  3.遵守省制订的新建建筑用电指标相关技术指引,逐步推行新建建筑用电指标限制制度,降低建筑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的配电容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


  (三)严格落实重点建筑节能环保要求。


  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以及其他公益性建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投资预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局)


  2.新建保障性住房逐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惠城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县、区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25%,并逐年递增25个百分点;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3.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4.惠城区各镇(街道)范围内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5.上述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中明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否则不得批准项目立项,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四)完善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1.严格执行国家、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评价标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指南;执行省绿色建筑工程定额计价清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