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执行,工业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执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执行。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第五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制度;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并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推进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相关工作;建立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与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机制。
第七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项目、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建筑项目的申报单位,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2年内申报,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年内申报。
第八条 不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