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后评估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的建筑能耗、建筑水耗、空气质量、声环境等主要指标按相关要求上报信息系统。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项目、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所有权人,在建筑或者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绿色建筑所有权人在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关专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尽到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2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标识授予部门撤销其绿色建筑标识、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认定,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要求执行。
上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者认定的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