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执行,工业建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执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执行。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第五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制度;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并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推进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相关工作;建立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与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机制。
第七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项目、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建筑项目的申报单位,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2年内申报,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年内申报。
第八条 不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本办法第三条中的相应标准要求;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报告;
(四)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五)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六)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结果。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充的材料,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相应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通过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审查项目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六条 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建筑面积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内提出的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七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重点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经后评估认为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项目,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后评估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的建筑能耗、建筑水耗、空气质量、声环境等主要指标按相关要求上报信息系统。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项目、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所有权人,在建筑或者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绿色建筑所有权人在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关专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进行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尽到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2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标识授予部门撤销其绿色建筑标识、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认定,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要求执行。
上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者认定的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