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以下简称我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进行等级确认,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二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可以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报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可不用取得设计标识。
第四条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惠州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惠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惠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入选省级以上专家库的专家优先。
第五条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惠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组织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咨询、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