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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8-01 | 3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三)建筑总平面设计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查。

第八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所有纸质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由建设、设计、咨询等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九条 协会负责受理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协会在项目受理并向申报单位返回《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受理及形式审查的相关情况报送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