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应由5-9名专家单数组成,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项目达到一定数量后,由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按照国家、省相关绿色建筑标准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十一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协会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局网站(http://ghjs.huizhou.gov.cn/)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对有异议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公示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相关规定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四条 经公告并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协会将项目的相关情况,及时向项目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为牟取成功申报而与相关评审人员私下接触。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专家、协会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和核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上报省住建厅暂停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使用: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经重新评审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