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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1-26 | 65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审查、土地出让监管和施工监管,并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未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不得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四)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逐步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制度,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对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营维护等人员在绿色建筑知识方面的培训。


  (五)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制订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积极推动以太阳能为重点,包括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技术导则。落实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政策,鼓励推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光电等可再生能源系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积极推动以太阳能为重点,包括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技术导则。落实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政策,鼓励推动太阳能光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