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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超低能耗建筑等试点项目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6-14 | 2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探索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节能低碳建设模式,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决定开展相应试点项目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一)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

  (二)建筑节能改造典型项目。

  (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项目。

  拟建、在建(含新建和改造)、已建成的项目均可申报。2023年底前完工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填写附件1并依申报类型填写附件2-4,2025年前完工的拟建项目可仅填写附件1。建议单个项目申报试点类型不超过两项。

  二、申报要求

  (一)主体要求。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项目支持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项目由主申报单位牵头填报合作企业信息。

  (二)运营要求。申报项目应具有相对成熟稳定运营管理机制,运营数据可量化、可评估。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和行业引领特性,项目可复制可推广,可作为典型应用案例。

  (三)技术要求。

  1.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

  (1)试点项目建筑应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和相关标准要求,并在保证室内环境品质的前提下,实现低能耗和低碳排;

  (2)试点项目建筑应采用适应气候特色的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智慧建筑及数字化适用技术;

  (3)试点项目建筑参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中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借鉴岭南传统建筑气候适应性设计手法的,可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4)可展示项目整体及各项技术、系统或设备的成本分析材料;

  (5)试点项目应按照《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或广东省《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核算碳排放。

  2.建筑节能改造典型项目:

  (1)试点项目改造后节能率相比前三年能耗平均水平达到10%以上;

  (2)具有经济性分析内容,含有节能改造投资、收益和静态投资回报期等指标说明。

  3.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项目:

  (1)试点项目应符合《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附件《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中绿色建材相关要求;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印发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技术细则》(试行),试点项目的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原则上不小于50%,绿色建材产品应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绿色建材政府采购符合性证明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