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七)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第十条 节能先进个人的名额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以外人员。全省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个人280名左右,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企业人员中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70%,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30%。企业以外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人员不少于70%,厅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各市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根据各市节能考核结果排名,结合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等因素确定;省有关部门节能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节能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节能奖励资金及相关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评选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节能先进地区奖、工业领域(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由省经贸委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以及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等领域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个人,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单位的,按程序逐级向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省直单位的,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一并提交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省委党廉办和省人事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统计局、质监局、林业局、南方电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并在省经贸委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经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省经贸委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