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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7-15 | 209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设立三个节能奖项:节能先进地区、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


第五条 节能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节能考核评分位居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二)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国家、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三)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考核评分位居前五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40万元。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国家、省监管企业,或者节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单位,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5万元。


全省每年度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180家左右.其中,表彰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100家左右(具体根据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确定),表彰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用能企业(机构)30家左右,表彰节能管理服务单位50家左右。


第八条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九条 申请评为节能先进个人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二)在节能技术研究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明显节能效益;


(三)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