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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建资讯】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住建部出台新规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1-18 | 17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 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 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 2 年:(一) 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 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 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 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 标牌和证书:(一) 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 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建科〔2007〕20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 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 号)、《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 〔2017〕23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