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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4-05 | 2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为做好我省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现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重点工作任务

    (一)完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

    研究推进绿色建设省级条例立法工作,印发广东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发布实施《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编)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订)。研究完善财政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政策,鼓励各地制订实施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支持各地在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绿色建筑比例。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逐步推进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推动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建材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广泛应用。  

    (二)实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计划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巩固设计、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的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县区一级建筑节能监管,提升建筑节能实施水平。研究更高要求的建筑节能标准,推进基于能源、水资源消耗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继续推动珠海、河源、梅州等地的规划用地用电指标约束性试点工作,强化建筑节能源头把关。

    (三)全面发展绿色建筑

    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大力发展运行阶段绿色建筑。全省年度新增绿色建筑面积3600万平方米以上(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绿色建筑年度发展计划见附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广州、深圳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7个城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90%,其他地级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75%。在新城新区、城市更新改造、绿色生态城区等集中连片发展区域中,鼓励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规范绿色建筑认定管理,继续推动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指导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开展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示范。

    (四)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