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存在不良信用行为
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及孳息,并将企业违法信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而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未按绩效目标开展实施,且实施结果与绩效目标存在严重偏差的,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及孳息,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将相关企业不良信用报信用主管部门,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来源: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